中新網蘭州10月21日電 (王琇元 高興瑞)古有屋漏偏逢連夜雨,今有甘肅張掖一名中年男子醉酒騎車偏遇坑窪路面,結果導致車翻摔傷頭部身亡。到底是該男子應該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買單,還是坑窪路邊的管理者該擔責?甘肅張掖高臺縣人民法院披露,圍繞著這個爭議焦點,該院一審並宣判了此案。
  告狀:路面坑窪當擔責
  2013年6月15日18時40分許,華某醉酒駕駛電動踏板車,在高臺縣城區坑窪積水路面摔倒而致頭部受傷。經高臺縣醫院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擴張性心肌病心功能Ⅱ級及左側額、顳部頭皮挫傷等。華某住院治療未愈,花費醫療費63360.53元。該事故經高臺縣交警大隊調查認定由華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傷勢經甘肅律政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七級傷殘。
  2013年10月11日,華某因“右側顳頂部顱骨缺損、腦積水、擴張型心肌病”住院治療,經會診並告知手術風險後,華某及其親屬於10月14日拒絕手術治療並要求出院。同年,華某將高臺縣住建局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67334.23元。
  2014年3月7日,華某平地行走時倒地受傷後死亡,醫院診斷認為死亡原因為:急性特重型顱腦損傷、顱骨缺損及擴張型心臟病。華某亡故後,其親屬申請參加訴訟,共同要求高臺縣住建局賠償華某某各項經濟損失496783.03元。
  辯解:醉酒惹禍是根本
  華某親屬稱,此次事故雖經高臺縣交警大隊認定由華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事故的發生與路面積水形成水坑有直接關係,華某因駕車駛入積水路面水坑摔倒而致傷,住建局作為城鎮道路的管理者、維護者,不能及時履行責任,在路面出現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沒有採取有效措施加以防範,從而致傷華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此,高臺縣住建局認為,華某存在醉酒駕駛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害的結果應由自己承擔。其作為成年人明知酒後駕駛會發生損害後果,卻違反交通安全法規,醉酒駕駛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其損失應由自己承擔。路面積水形成水坑是由於事發前後多日下雨造成,致華某摔倒致傷系不可抗力所致,被告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華某親屬的賠償請求數額中不僅包含治療其自身疾病的費用,而且誤工、護理期限計算過長,精神撫慰金要求不合理,因此其損失計算不符合實際。對華某因傷造成的損失不同意賠償,但可以在合理限度給予一定補償。
  判決路面坑窪要賠償
  法院依法分析認定,高臺縣住建局作為城區道路的管理、維護者,沒有及時發現道路出現坑窪並予修補,存在管理瑕疵,與華某發生交通事故並受傷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華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視交通安全法規,醉酒駕駛電動車占道行駛引發交通事故而受傷,並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其過錯明顯,且其死亡與其發生交通事故、二次摔倒受傷及自身疾病等多種原因具有因果關係。
  最終,高臺縣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決高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賠償其親屬華某某因傷而造成的各項費用共計91192.60元,同時駁回其他訴訟請求。(完)  (原標題:男子酒駕遇坑窪路摔傷出院後摔倒死亡 家屬訴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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